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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作总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9:28:00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法律、法规对有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一)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招用的劳动者;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 军队、武警所属单位和其招用的非现役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以及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  
(一) 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二)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人事部门或者其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与劳动者分别签字或盖章时,劳动合同成立。  
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一方执有,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解释。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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