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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作总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9:28:00
新劳动合同法
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协商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二) 培训;  
(三) 竞业限制;  
(四) 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五)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商业秘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资料。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失效:  
(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公开或者对其利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的;  
(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 续。  
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续订手 续,但劳动者仍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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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二)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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